- 关于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具体实施方案
- 发布者:北京思杰佳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12/6 0:00:00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安徽省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皖政办〔2018〕6号)和安庆市民政局、财政局《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民养字〔2020〕16号)等精神,推进我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强化基本养老服务保障,着力补齐城市居家养老和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大力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和医养结合深入发展,创新发展智慧养老,加快建设以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工作目标
(一)完成城乡三级中心建设
到2020年底,县级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覆盖率达到100%。同步在乡镇辖区内,建设2-3个村级养老服务站,已建成的城乡三级中心要实现正常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二)建立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高龄津贴和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全面建立,其中,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覆盖面不低于50%。
(三)促进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
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应补尽补。
(四)智慧养老创新发展
探索建设智慧养老
(一)城乡三级中心建设
1.建设标准
城乡三级中心建设标准按照《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执行。
2.项目管理
项目建设要严格落实招投标制、工程监管制和合同管理制等相关要求。
3.实施步骤
2020年度建设9所乡镇养老服务中心,4所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10所农村村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属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财政局、民政局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遵守和履行工程建设相关要求和程序。
(二)城乡三级中心运营补贴
1.补助范围
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
2.补助方式及标准
按照设施规模、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日常运营补贴;各级政府依托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按照乡镇养老服务中心2万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1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
3.实施程序
三级中心的运营机构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商财政部门确定后实施。
(三)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1.补助范围
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对象范围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经评估确定为轻、中、重度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分档提高补贴标准,用于护理支出。
2.补助方式及标准
高龄津贴,按月发放至个人;养老服务补贴,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服务的标准按照生活能力等级不同提供服务(失能对象120元/人月,半失能对象80元/人月,自理对象60元/人月)。服务资金按季度向社会公布。
3.实施程序
高龄津贴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审核,造表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发放。养老服务补贴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提供服务对象名册,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由属地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提供。
(四)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运营公办养老机构补助
1.补助范围
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
2.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
(1)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对社会办养老机构按不低于1000元每张床位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建设补贴。
(2)日常运营补贴。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社会老人人数给予运营补贴。对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标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上浮50%、100%和200%。
(3)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4)对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给予一定补助。对于获得省级以上医养结合示范机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3.实施步骤
一次性建设补贴。对于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提交一次性建设补贴申请审批表,民政局现场核实实际新增床位数,签署意见后,报财政局审核拨付资金,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岳西县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实施办法》进行申领。运营补贴按照《岳西县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进行申领。
(五)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参保补贴
1.补助范围
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各类养老机构。
2.补助方式
保费、赔付标准按照招标结果执行。县级民政部门结合辖区内养老机构实际情况,制定综合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对参保机构给予全额参保补贴。
3.实施步骤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岳西县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办理。
(六)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
1.补助范围
对通过验收的省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省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及符合《安徽省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规范》要求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给予补贴。
2.补助方式及标准
对创建达到省级示范标准的智慧养老机构和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创建达标的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其一次性建设补贴和日常运营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20号)有关精神确定。
3.实施步骤
根据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省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省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创建标准,县级将相关材料上报至市民政局。符合条件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按照《岳西县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补助办法》进行申领。
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
县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上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留存公益金的55%;社会捐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资金管理
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加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社会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经费中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仅用于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房屋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运营补贴仅限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
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县民政局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项目实施督导;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县级财政资金,督促市、县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
(二)部门协作,严格检查
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
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附件:岳西县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行方案
附件
岳西县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行方案
为切实发挥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作用,逐步优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制定岳西县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行方案如下:
主体责任
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由建设城乡三级中心的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等主体作为运行责任主体,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承担监管责任。
(一)明确运营主体
积极支持具有服务提供功能的城乡三级中心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公建民营、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培育专业运营主体,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专业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鼓励以县、乡镇为单位,将辖区内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打包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二)明确功能定位
按照《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行)》要求,明确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村级养老服务站功能定位。各乡镇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服务中心建设布局规划和功能设置具体标准。
(三)加强人员配备
政府运营的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人员配备达到《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行)》要求;社会力量运营的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要按照要求和实际服务需要完善人员配备。
(一)落实三级中心法人负责制,通过挂靠、直接登记等方式完善法人登记。
(二)政府运营的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逐个制定运营方案,委托给社会力量运营的中心或站点,民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
(三)政府直接运营的中心或站点,财政应将中心或站点的人员工资、办公经费、设施维护纳入预算给予统筹安排,社会力量运营的中心或站点应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贴,补贴标准和程序按照《社会力量运营的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补助办法》执行。
监管措施
(一)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制定绩效考核办法,严格对各中心、站点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与奖补政策挂钩。
(二)加强日常监管。对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运营机构完善安全、消防、财务、档案等规章制度,并通过检查巡查等方式对运营机构提供的服务质量加强监管。
(三)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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